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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科学技术奖励
项目属性: 非行政许可事项项目分类: 综合其他
文件名称及号: 《慈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慈政发〔2007〕82号)
设立依据:
《慈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慈政发〔2007〕82号)
法定实施主体: 慈溪市科技局 实际实施主: 慈溪市科技局
责任科室: 科技计划科
垂直层级: 横向层级: 行政审批科
申请人种类: 法人
数量及方式: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9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年检年审: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较大成就;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研究成果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价值;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及其系统(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等方面有较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

1、科技进步奖项目推荐书和承诺书一式(10份)以及电子文档;(原件,盖章或签字)
2、下列附件材料(2份):

 ⑴成果登记证书; ⑵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评审验收证书原件;⑶试制工作总结或技术总结;⑷检验报告; ⑸经济效益证明原件(盖财务专用章);⑹销售发票复印件或专项审计报告(若有需要); ⑺应用证明或采纳评价证明;⑻享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发明权利要求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等);⑼查新报告; ⑽如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食品饮料添加剂、化妆美容品、消防器材、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⑾如重大工程类中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⑿其它证明材料(如论文等);

⒀申报宁波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单位,必须提交申报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10份)。(原件或复印件,盖章或签字)


 

办理流程:

1、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转交市科技局行政审批科;

2、市科技局行政审批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按《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3、市科技局行政审批科在承诺时限内将办理结果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告之申报人。

4、公开招标的重大项目按《慈溪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受理—>整理汇总—>复核—>专家评审—>初审—>审核—>局长办公会议

注意:

1.       请标识出每个环节及相应的名称,并以数字标出先后顺序,环节请与审批流程中的流程环节名称对应。

2.       以箭头标出流程走向。

3.       如果有退回的请在线上标注出退回。

4.       流程环节不受环节节点个数的限制,有多少个办理环节就有多少环节节点。

有特殊要求请以文字描述清楚。

受理地点: 孙塘北路与北二环线交叉口
咨询或联系话: 63034160
办事问答: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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