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科技进步企业认定必须符合以下(一)至(四)款条件,同时,原则上要满足(五)至(十一)款条件
(一)必须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本市注册,已生产经营一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属于下列规定的技术领域范围:
1、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2、生物、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3、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4、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5、资源与环境技术及其产品;
6、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7、高技术服务业;
8、其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代表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及其产品;
(三)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其中,上款规定的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
(四)环保守法,近两年无安全质量事故,特殊行业有行业生产许可证;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注册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2件以上(不含商标)。
(六)近两年承担完成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年均2项以上,并进行成果转化。
(七)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含)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平均人数的12%以上。
(八)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下(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九)企业持续快速发展,近两年销售增长率在15%以上,销售利税率一般应高于10%。
(十)设有技术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十一)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健全。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