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业领导重视中心工作,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条件;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一般在3000万元以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省内同行中处于前列;
3、技术中心财务单独核算,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的1.5%以上,或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在500万元以上;
4、单独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并具备必要的试验仪器及设备。
5、技术中心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占中心人员总数50%以上,其中,直接从事研发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6、技术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7、企业申报年度前两年内,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授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主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修)订。
8、环保守法,近两年无安全质量事故,特殊行业有行业生产许可证。 | 一、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2份)
原件
盖章或签字
二、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价表(2份)
原件
盖章或签字
三、必备附件材料(2份):
1、依托单位法人或中心营业执照(可复印件);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金流量表;
3、从事特殊行业的工程技术中心,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由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也可用依托单位持有的相关证明);
复印件
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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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附件材料(2份)(与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合作共建协议;博士后工作站批文或认可委的重点实验室批文;中心规划和已建的相关规章、制度文件;技术中心研发人员名单,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文凭或职称证书;技术中心现有研发设备仪器清单;技术中心近三期已承担和完成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文件或成果证明文件;牵头制定的标准文件和批文;成果获奖文件;知识产权证书等。)
复印件
盖章或签字 |
| 1、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转交市科技局行政审批科;
2、市科技局行政审批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按《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3、市科技局行政审批科在承诺时限内将办理结果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告之申报人。
受理—>整理汇总—>复 核—>专家评审—>初审—>审核—>局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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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 请标识出每个环节及相应的名称,并以数字标出先后顺序,环节请与审批流程中的流程环节名称对应。
2. 以箭头标出流程走向。
3. 如果有退回的请在线上标注出退回。
4. 流程环节不受环节节点个数的限制,有多少个办理环节就有多少环节节点。
有特殊要求请以文字描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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